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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文件

发布时间:09年01月05日 信息来源:红十字会 编辑:兵团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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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收费许可证号[00776]号)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费用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8]37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46元(含授课、教学模具、消耗材料、租用场地及合格证等费用)。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红十字会:

为贯彻国家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按照《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26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卫生救护培训按每人每期46元收取培训费(含资料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

二、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四、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卫生救护培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等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XJ003-3600-2008-004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