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4〕32号
自治区红十字会;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申请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新红〔2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80元(每期课程不少于16课时),其中含学员报名费、场地租赁费、教材教具费、教师授课费、组织考试及制作培训证书等所有费用。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其他任何培训费用。
(二)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培训。
(三)各级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