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以下简称为灾害)的工作制度和行动方案。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应急预案》,结合兵团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通过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明确救灾工作职责,优化救灾资源配置,有效组织灾害救助,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1.3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
1.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救灾工作的原则,独立自主、及时有效地开展活动,为受损害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与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与应急响应,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精神,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应急预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确定的原则执行。
3 灾害预警
各级红十字会要密切关注灾害动向,收集分析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展方向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和传达灾害预警。要做好预防发生重大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根据当地经常性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
4 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灾区所在师红十字会要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损害程度和灾害后果(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牲畜死伤情况、经济损失等)、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已采取的措施、灾区急需解决的问题和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漏报、瞒报、迟报、谎报。
5 灾害救助
5.1 灾害救助是指对因遭受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群众给予的救助。
5.2 遭受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给予救助:
(1) 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的人员;
(2) 缺衣被、口粮、燃料等必需生活物资,没有自救能力的人员;
(3) 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困难的人员;
(4) 死亡者家属生活发生困难的;
(5) 因灾致伤、致病无力医治的人员。
6 救助程序
6.1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应急预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大灾以上灾害发生后,启动兵团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兵团红十字会组成由会领导带队的考察小组赴灾区考察灾情,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报执行委员会审定后,通过所在师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并按总会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同时向社会各界发出募捐呼吁,争取支持和帮助。中灾以下灾害发生后,由师红十字会组织灾情考察,了解情况,组织救助,并按要求将灾情上报兵团红十字会。兵团红十字会根据灾情报告,派有关部门赴灾区考察灾情,了解情况,提出具体救助计划,报执行委员会审定后,通过所在师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
7 组织机构及职责
7.1 兵团红十字会在兵团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兵团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兵团红十字会系统的灾害救助工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助,审定具体救助计划。
7.2 兵团红十字会救灾赈济部负责灾情信息的汇集上报,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发放救助物资,检查救助物资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7.3 兵团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灾情向社会各界发出募捐呼吁,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向灾区拨付救助资金。
7.4 兵团红十字会宣传发展部负责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兵团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