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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 转变收费管理工作监管方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18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编辑:兵团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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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 转变收费管理工作监管方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执收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统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转变收费工作监管方式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发及变更《收费许可证》,同时应及时通知本级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 做好全区收费监管方式的转变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将于2016年2月25日起开通(试运行)。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做好本级收费目录库、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统计等项的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将网站的链接置于本级发展改革委网站的醒目位置,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按照《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自2016年起同步实行统计报告、收费公示、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收费目录清单等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

各地(州、市)执收单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含年度收费数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依据等)通过“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传,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继续做好本级收费统计和上报工作,2015年度数据统计报告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底。

(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州、市)执收单位要按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的公示工作,将收费信息“二维码”张贴在收费窗口或公示平台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执收单位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对未进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名单的执收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三)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并逐步推进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每半年要对本地区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四)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基础上,建立健全本级的收费目录清单。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级各执收单位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执收单位在收费目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公告、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四、 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马尔丹 乔楷 石广东

联系电话:(0991)2818656、282211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