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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3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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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红十字会

兵团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买卖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采购合同管理等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申报采购项目的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

    (二)按要求组织采购实施及验收。

    (三)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四)保管采购工作报告及所有采购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兵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本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五条 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其中,购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非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七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八条 各处室根据财政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各处室编制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处室分别根据批复结果,拟订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处室经办人将采购申请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申报预算执行建议书,经兵团财政部门审批,下发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 预算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各处室经办人提交采购需求,由处室负责人审核,按支出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外的采购项目,需先取得预算调整或调剂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申请。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根据兵团财政部门审批下发的预算批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零星采购,适用单位非政府采购。对于单位非政府采购项目,可自行在网站进行比价或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在网上超市实施采购。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到货之后,由采购处室会同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关注货物的质量、数量、参数、型号是否同合同描述的一致。

    第十七条 采购处室经办人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出具相关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完毕,所采购物品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应由资产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将采购的物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非一次性消耗的货物,由责任处室做好领用登记记录备查。

第八章  采购付款

    第十九条 由采购经办人填写原始凭证粘贴单申请采购付款,列明申请的金额、购买物品及用途、收款人及其账户信息,后附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经财务审核,报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提交执委会、党组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兵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