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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3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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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红十字会

兵团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我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会领导和财政局报告。

    (三)认真协调与财政、税务、审计、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关系,对财务检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认真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财务必须遵循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经费收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我会财务工作,组织并督促财务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单位情况,组织编制我会预算,并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维护、改进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参加我会重大投资、各类经济合同签订以及其他经营决策会议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五)审批单位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资金筹集、调拨等工作。

(六)向会领导汇报我会财务状况,为会领导提供财务分析数据和建议。

第三条 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做好年度会计预算、决算,为会领导提供准确详实的会计资料。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核、报账、制作财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清楚、按期报表。

(三)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程序,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四)定期同各往来账户进行对账工作。

(五)依法管理我会接受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的款项。

(六)要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办理银行及现金的收、支、转账结算业务

    (二)正确编制现金及银行凭证,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做好库存现金和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及时同银行做好对账工作,积极配合会计做好报账工作。

(三)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收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四)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则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款相符。

第九条  财务人员每月编制会计报表一次,定期上报会领导。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和出纳签章。

第十条  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进行查明并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进行监交,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凡是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表明月份、年度、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财务有关人员盖章,专人保管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报、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给以相应纪律处分。

(一)超出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规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给他人资金的。

(四)利用我会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单位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